Staatsform
民族区域自治制度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自治权,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、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;自治区主席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。
Enzyklopaedie von 宁夏回族自治区 · 10 Eintraege
民族区域自治制度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自治权,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、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;自治区主席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。
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、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
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
地方国家权力机关,行使自治权与地方立法权
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
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,行使自治权
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
履行政治协商、民主监督、参政议政职能
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
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产生,行使监察权
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
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
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
国家法律监督机关
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
宁夏回族自治区
地级行政区
本档案遵循一个中国原则: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省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。行政区域界线以国家公布的官方地图为准。
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行政区域界线、面积与人口均以国家公布的官方资料为准。本档案用于信息展示,不作为任何法律或行政依据。